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Handan City Steel Structure Association 缩写HDS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邯郸市建设局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属于行业协会,由邯郸及周边地区钢结构相关行业,全市装配式钢结构装备制造、施工安装、钢结构围护、钢结构防腐、钢结构检测咨询、设计院所(优化设计)、装配式集成房屋、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制造行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行业协会说明属于(3311金属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本协会业务范围会员主要为从事钢结构产业各级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创新交汇、促进产业”为理念,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充分利用当地钢铁资源发展和壮大钢构行业,增强业内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群策群力,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服务为根本,努力提高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发展;增强服务品牌建设,促进我市装配式钢结构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监管管理为邯郸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邯郸市建设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邯郸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装配式钢结构行业政策、法规,协调行业的经营活动,维护装配式钢构市场业务体系。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反映行业现状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机遇,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三)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我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业内知识分享、技术培训,做好装配式钢结构产业技术的推广提升工作,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装配式钢结构技术的交流活动、技术讲座等,开拓视野,面向全国,与国内先进的装配式钢结构企业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先进的经营模式和营销理念。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机制。
(五)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行业的信息、书刊、音像资料、企业名录、年鉴等。建设和发挥互联网络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行业信息的交流沟通。
(七)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周边国家及国际上有关钢结构协会组织的紧密联系,互通信息,协商对话,促进友好往来。
(八)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新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地区注册的、从事钢结构行业的、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2名及以上会员介绍;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任会长,副理事长任副会长。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核准本协会经费的日常收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