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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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

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是会员自愿加入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三条按照《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会员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经审议通过的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报送邯郸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第六条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理事会每5年一届,会员会费按届缴纳,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 3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 10000元/年;

  (三)副会长 8000元/年;

  (四)监事长 10000元/年;

  (五)副监事长 5000元/年;

  (六)秘书长 8000元/年;

  (七)副秘书长 3000元/年;

  (八)理事/监事 1000元/年;

  (九)普通会员 500元/年。

  第七条缴费时间:会员大会后7天内。

  第八条会费缴纳方式:会员一次性缴纳2年任期的会费。

  第九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规定、遭遇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缴费困难等情形的会员,对其缴纳会费进行减免。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会费主要用于向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保证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工作正常进行的开支和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费用及协会组织的会议、聘请法律顾问、参加公益活动、办公费用、按照《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会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邯郸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邯郸市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监督实施,并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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